(略) 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
2023年8月25日, (略) 第三 (略) (以下簡稱“ (略) ”)裁定受理 (略) (以下簡稱“銀湖公司”或“酒店”)的破產清算申請。
因銀湖公司無法重整、持續性虧損,且無力按期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社保和公積金等, (略) 于2024年11月2 (略) 破產。根據屬地黨委和政府安排,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知全體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務合同等,逐步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根據《 (略) 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1]、《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第一條[2]以及《關于落實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與追償機制的操作規程》第一條[3]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為幫助勞動者解決因企業欠薪引起的臨時性生活困難和維護社會穩定,管理 (略) (略) 人力資源和 (略) (以下簡稱“松江人社”)申請辦理墊付欠薪事項。
經前期和員工確認欠薪金額及線上與松江人社溝通, (略) 積極支持并出具函件情況下,管理人于2025年1月13日向松江人社提交了申請欠薪保障金的全部材料。
2025年1月21日,管理人賬戶先 (略) (略) 人力資源和 (略) 欠薪保障備用金專戶兩筆轉賬,均備注為:“墊付欠薪款”,兩筆款項合計4,*,并向管理人發送了《 (略) 欠薪墊付審核表(第一批)》和《 (略) 欠薪墊付審核表(第二批)》。管理人現已根據前述二份《審核表》向有關員工發放了欠薪保障金。
根據《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第八條[4]和第九條[5]、《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6]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7]的規定,管理人依據職權將松江人社取得對勞動者墊付款項的追償權確認為第二順位的債權,并列出清單予以公示。
因此,管理 (略) (略) 人力資源和 (略) 對 (略) 享有債權4,*,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即債權順位為第二順位社保稅款債權和欠薪保障金。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1] (略) 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一)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 (略) 理機構查實的;
[2] 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1. (略) 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發現破產企業無力支付欠薪的, (略) 可以要求管 (略) (略) 的人力資源和 (略) 申請辦理墊付欠薪事項; (略) (略) (略) 可以要求管理人向企業注冊地 (略) 人力資源和 (略) 申請辦理墊付欠薪事項。
[3] 關于落實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與追償機制的操作規程:破產案件審理中,需要開展欠薪墊付工作的,法院根據《 (略) 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19號),指導破產案件管理人準備欠薪墊付申請材料,管理人應根據案件情況如實填報《企業欠薪明細表》。
[4] 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8.人力資源和 (略) 對勞動者墊付欠薪后,即取得對該勞動者墊付款項的追償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追償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人力資源和 (略) 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5] 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9.由欠薪保障金墊付的款項,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
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
[6]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 (略) 提起訴訟。
[7]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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