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6日作出(2025)蘇0113破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南京羅 (略) (以下簡稱“羅曼斯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7日指定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羅曼斯公司的有關人員(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等)承擔下列責任:(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債務人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債務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
上述有關人員應在公告之日起 15日內 (略) 的情況,移交公司財產、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告知相關人員的下落。如上述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 (略) 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特此公告。
南京羅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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