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營造健康有序、高 (略) 場環境,不斷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按照《 (略) 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成員單位制定了開展2025年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計劃、抽查檢查事項清單、檢查指引(在2024年基礎上增加部分),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對各主體的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進一步優化全縣營商環境。 二、檢查對象范圍、抽取比例及企業信用風險等級運用 (一)檢查對象范圍和抽取比例 (略) 場監管領域2025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計劃中發起單位的監管領域確定對象和比例(附件1)。 (二)企業信用風險等級運用 (略) 、省政府工作要求,各相關部門要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設置不同的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操作說明詳見附件4)。已經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部門,在制定抽查方案時,要按照本單位分級分類結果或四川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設置不同信用風險等級企業的抽取比例;沒有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部門,在制定抽查方案時,要結合四川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設置不同信用風險等級企業的抽取比例,全面實施差異化精準監管。 三、檢查人員 檢查人員的確定,按照分級管理、隨機選派、檢查任務與檢查人員合理匹配的原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 (略) ,從各部門“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執法人員。 四、聯合檢查內容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檢查、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檢查等36項監督檢查事項(附件2)。 五、檢查時間 2025年11月20日前。 六、檢查方式 以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進行,嚴格按照《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部分單位抽查工作指引匯編(沿用2024年版和2025年增加部分)》 抽查工作指引開展抽查工作。 七、工作要求 按照《榮縣人民政府 (略) 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意見》(榮府發〔2020〕2號)工作要求,一是嚴格按照《 (略) 場監管領域2025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計劃》扎實開展并完成抽查檢查工作,認真落實抽查檢查中的各項要求, (略) 置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抽查檢查工作高效有序;二是依法履職,強化歸集,扎實做好抽查結果公示,按照“誰檢查,誰錄入”原則,在完成抽查檢查工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保2025年11月20日前),將抽查檢查結果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 (略) 依法公示;三是要做好政策宣傳,不斷擴大抽查檢查工作的知曉度和影響,確保此次“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1.《 (略) 場監管領域2025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計劃》 2.《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2025年版)》 3.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部分單位抽查工作指引匯編(2024年版基礎上增加部分) 附件1 (略) 場監管領域2025年度 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計劃 序號 | 計劃名稱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執行部門 (牽頭部門,參與部門) | 抽查方式 | 抽查戶數 | 抽查比例 | 抽查對象中按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比例 | 完成時間 | 1 | (略) 場 (略) (略) 養老機構食品安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定向抽查工作 | 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登記事項檢查 公示信息檢查 | 養老機構食堂 | 縣 (略) 、 (略) | 定向抽查 | 2戶 | 7% | A類占比:0% B類占比:50% C類占比:50% D類占比:0% | 2025年11月20日 | 2 | (略) (略) 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和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 | 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活動、登記事項、公示信息的監管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 縣 (略) 、縣 (略) 、縣 (略) | 定向抽查 | 3戶 | 5% | B類占比:33.3% C類占比:33.3% D類占比:33.3% | 2025年11月20日 | 3 | 榮縣 (略) 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定向抽查工作計劃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檢查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 縣 (略) 、 縣 (略) | 定向抽查 | 3戶 | 100% | A類占比:0% B類占比:100% C類占比:0% D類占比:0% | 2025年11月20日 | 4 |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 汽車維修企業 | 縣 (略) 、 (略) 榮縣 (略) | 定向抽查 | 5戶 | 33% | A類占比:20% B類占比:80% C類占比:0% D類占比:0% | 2025年11月20日 | 5 | 榮縣 (略)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不定向聯合抽查工作計劃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略) 工業企業 | 縣 (略) 、縣 (略) | 不定向抽查 | 4戶 | 5% | | 2025年11月20日 | 6 | (略) 夏糧和秋糧收購專項聯合檢查工作計劃 | 糧食流通執法檢查 | 各糧食企業 | (略) 、 縣 (略) | 定向抽查 | 5戶 | 100% | B類占比:100% | 2025年11月20日 | 7 | 榮縣 (略) 校園食品安全聯合檢查 | 校園食品安全 | 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 | 縣 (略) 、縣 (略) | 定向抽查 | 5戶 | 16.13% | | 2025年11月1日 | 8 | 榮縣人力資源 (略) 勞動用工檢查 | 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情況檢查 | 各類用人單位 | 縣人力資源 (略) 、 縣 (略) | 定向抽查 | 5戶 | 50% | | 2025年11月20日 | 9 | 榮縣人力資源 (略) 勞動用工和清理整 (略) 場秩序聯合執法檢查 | 勞務派遣用工 (略) 場秩序檢查 | 勞務派遣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 縣人力資源 (略) 、 縣 (略) | 定向抽查 | 3戶 | 50% | | 2025年11月20日 | 10 | (略) (略) 場抽查 | (略) 場監管 | (略) 場 | (略) 、 縣 (略) | 定向抽查 | 2戶 | 100% | | 2025年11月20日 | 11 | 榮縣 (略) 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定向抽查工作計劃 | 獸藥監督檢查 | 獸藥生產企業 | 縣 (略) 、 縣 (略) | 現場檢查 | 2戶 | 66.67% | A類占比:66.7% B類占比:33.3% | 2025年11月20日 | 12 | 榮縣 (略) 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定向抽查工作計劃 | 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 縣 (略) 、 縣 (略) | 現場檢查 | 3戶 | 42.86% | A類占比:85.7% B類占比:14.3% | 2025年11月20日 | 13 | 榮縣 (略) 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定向抽查工作計劃 | 農藥監督檢查 | (略) | 縣 (略) 、 縣 (略) | 現場檢查 | 8戶 | 2.67% | A類占比: 15% B類占比:35% C類占比:50% | 2025年11月20日 | 14 | (略) 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雙隨機、一公開”定向聯合抽查工作計劃 | 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 定點醫藥機構 | (略) 、 縣 (略) 、縣 (略) | 定向抽查 | 20戶 | 2.2% | A類占比:10% B類占比:15% C類及以下占比:70% | 2025年11月20日 | 15 | (略) 水行政執法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計劃 | 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 企業、個體、農專、非企業組織、項目等 | (略) 、 (略) 、 縣 (略) 、 (略) | 隨機抽查 | 20戶 | 5% | A類占比:10% B類占比:15% C類占比:25% D類占比:50% | 2025年11月20日 | 16 | 榮縣文化廣播電 (略) 娛樂場所隨機聯合抽查計劃 | 娛樂場所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情況和經營情況的檢查 | 全縣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 縣 (略) 、 (略)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非定向抽查 | 2戶 | 20% | | 2025年11月20日 | 17 | 榮縣文化廣播電 (略) (略) 服務營業場所隨機聯合抽查計劃 | (略) 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情況檢查 |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縣 (略) 、 (略) | 非定向抽查 | 2戶 | 20% | | 2025年11月20日 | 18 | (略) (略) 絡安全聯合檢查計劃 | (略) (略) 絡安全檢查 | (略) 企業 | (略) 信辦、 (略) | 隨機抽查 | 2戶 | 70% | A類占比:100% | 2025年11月20日 | 19 | (略) 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聯合抽查 | 統計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依法報數情況的檢查 | 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 | (略) 、 縣 (略) | 定向 | 2戶 | 1.4% | A類占比50% B類占比50% | 2025年11月20日 | 附件2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2025年版) 序號 | 抽查類別 | 牽頭發起部門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事項 類別 | 牽頭發起部門 | 聯合抽查部門 | 聯合抽查部門 抽查事項 | 部門名稱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組織層級 | 實施層級 | | 養老機構(含民辦)的檢查 | 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養老機構(含民辦)食堂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對養老機構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略)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 |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抽查 | 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活動、登記信息、公示信息的監管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食品生產活動、登記信息、公示信息的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食鹽生產經營的綜合監管 | 縣 (略) |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綜合檢查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綜合檢查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略)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活動進行檢查 | 實地核查、網絡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 |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 汽車維修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 | 實地核查 | 縣 | 縣 | (略) 榮縣 (略) | 維修企業污染防治措施、機動車維修尾氣治理達標情況的檢查 | |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情況抽查 | 安全生產 監督檢查 | 全縣范圍 工業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縣 (略) | 1.企業是否按規定取得相應許可證情況。 2.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落實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省 | 市、縣 | 縣 (略) | 違反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行政檢查 | 6 | 糧食行業抽查 | 糧食收購政策監督檢查;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 | 各用糧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略) | 1.檢查企業糧食收購資格情況(營業執照)、糧食收購備案情況; 2.檢查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執行情況; 3.檢查糧食收購者是否及時支付售糧款; 4.檢查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5.檢查企業其他依法抽查內容。 | 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等 | 縣 | 縣 | 縣 (略) | 對經營者價格活動的行政檢查 | 7 | 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的抽查 | 校園食品安全的檢查 | 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校園食品安全的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8 | 工資支付情況檢查 | 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情況檢查 | 各類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人力資源 (略) | 1.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檢查 2.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9 | (略) 場監督檢查 | (略) 場監督檢查 | (略) 場、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人力資源 (略) | 人力資源服務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10 | (略) 場抽查 | (略) 場監管 | (略) 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略) | 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內容要求,根據職能職責進行抽查。 | 現場檢查 | 市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11 | 獸藥監督檢查 | 獸藥監督檢查 | 獸藥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執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情況,安全生產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12 | 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 | 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檢查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情況,安全生產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13 | 農藥監督檢查 | 農藥監督檢查 | (略)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生產經營資質、檔案管理、臺賬管理、農藥標識標簽等。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14 | 定點醫藥機構抽查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 | 定點醫藥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略) | 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服務和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合法性和產品質量的管理 | 15 | 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 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 企業、個體、農專、非企業組織、項目、行為等 | 一般檢查事項 | (略) | 按照水保方案、取水許可證辦理情況、職能職責分工各自抽查本領域。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略) | 對水行政執法監督所涉及的相關內容的檢查 | 縣 (略) | 水務管理等 (略) 管理的違法行為檢查 | (略) | 水資源稅務申報交繳納情況 | 16 | 娛樂場所抽查 | 娛樂場所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情況和經營情況的檢查 | 全縣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開展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略) | 娛樂場所治安檢查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安全檢查 | 17 | (略) 服務營業場所的檢查 | (略) 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情況檢查 |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 (略) | (略) 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略) | 對《 (略) 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進行檢查 | 18 | (略) 抽查 | 網絡安全檢查 | (略)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略) 信辦 | 按照《中華人 (略) 絡安全法》相關管理要求實施。 | 現場檢查、查閱資料 | 縣 | 縣 | (略) | 網絡安全監督檢查 | 19 | 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抽查 | 統計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依法報數情況的檢查 | 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略)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等要求實施。 | 現場檢查 | 縣 | 縣 | 縣 (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附件3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 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各單位抽查工作指引 (2025年增加部分) 指引備注: 各部門檢查指引沒有變化,則沿用《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各單位抽查工作指引匯編( 2024 年版)》,有增加的適時增加,2025年增加檢查工作指引如下: 目 錄 ( (略) 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各單位抽查工作指引匯編( 2024 年版)) 第三十七章 (略) (略) 場監管檢查工作指引 第三十八章 榮縣 (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指引 第三十九章 (略) 榮縣 (略)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抽查工作指引 第四十章 榮縣 (略) 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情況檢查工作指引 第四十一章 (略)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指引 水資源稅申報繳納情況檢查工作指引 第三十七章 (略) (略) 場監管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二)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經營場地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租賃場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賃合同及對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線上使用情況; (五)收費項目公示情況; (六)購銷檔案: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七)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納稅證明。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是否存在涂改行為。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中核對經營者基本信息。 (二)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經營場地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租賃場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賃合同及對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查看房屋產權證明等住所證明材料,在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現場檢查,核實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是 (略) 牌、樓層等情況一致。檢查相關復印件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核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致,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中核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線上使用情況 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中檢查經營者是否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五)收費項目公示情況 檢查經營者是否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六)購銷檔案: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檢查相關檔案是否齊全、保存是否完好。排查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七)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納稅證明 檢查相關檔案是否齊全、保存是否完好。排查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三、檢查依據 (一)《 (略) 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 (略) 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略) ,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 (略) 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略) 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略) 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 (略)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 (略) 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年施行)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含電子營業執照)置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 第三條 (略) 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八條 (略) 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后,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 第二十七條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二十八條 設立 (略) 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 (略) (略) 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建立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有關備案情況定 (略) 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將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等信息通過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信息匯總 (略) 商務主管部門。 (略) 商務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二手車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 (略) 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 (略) 違法違規行為, (略) 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 (略) 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三十八章 榮縣 (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指引 一、抽查事項 縣級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的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情況的檢查 經營許可證取得;經營許可證延期;經營許可證變更;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人員管理情況的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及考核(重大隱患);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四新”培訓;從業人員培訓時間和培訓記錄;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事項;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作業人員實面設計規范》(GB*)、《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石油庫設計規范》(GB*)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 (略) 域內;(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 (略) 應急管理部 (略) 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5.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施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5.2.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6.4受限空間內氣體檢測內容及要求如下: a) 氧氣含量為19.5%~21%(體積分數),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體積分數); b) 有毒物質允許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c) 可燃氣體、蒸汽濃度要求應符合5.3.2規定。 6.8對監護人的特殊要求: a)監護人應在受限空間外進行全程監護,不應在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探入或進入受限空間;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監護人應對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器具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作業完畢后再次進行清點,防止遺漏在受限空間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 (略) 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 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 (略) 于適用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 (略) 公告2014年第13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2019) (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檢查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第三十九章 (略) 榮縣 (略)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維修企業污染防治措施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一)檢查內容 1.車輛維修企業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2.車輛維修企業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要求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二)檢查方法 在車輛維修企業所在地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通過對企業的污染治理設施、車輛維修車間、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相關臺賬資料等幾個方面進行檢查。 1.維修車間是否有廢氣收集、治理裝置,是否正常運行; 2.是否存在露天噴烤漆行為,是否進行噴烤漆房升級改造等; 3.是否按規范要求對機動車進行尾氣排放維修; 4.是否存在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 5.是否存在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行為; 6.將危險廢物委托他人單位運輸、 (略) 置的,受托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術能力; 7.是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預案,是否向環保部門如實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等資料; 8.是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危險廢物出入庫情況,并妥善保管臺賬; 9.是否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或設施,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損; 10.危險廢物是否 (略) 安全存放,并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志。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機動車維修和保養,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制度,確保在用車達到規定的能耗和排放標準,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五金加工、廣告制作、服裝干洗等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 (略) 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不得在露天進行噴涂作業。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八十條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 (略) 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四)《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四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通過省固體廢物污染環 (略) 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廢棄時,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四十九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 第四十章 榮縣 (略) 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情況檢查工作指引 一、檢查事項 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行為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從事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營業執照和經營備案范圍經營; 2.是否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是否分別標識,明碼標價); 3.是否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 4.是否按照公布項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收費; 5.是否按規定出具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6.是否使用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上傳維修數據; 7.是否通過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出具統一格式的《維修結算清單》。 (二)檢查方法 對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一年開展一次,一次抽查15家。 三、檢查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14號)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的監管職責,對維修經營者是否依法備案或者備案事項是否屬實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 (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元的,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第四十一章 國 (略) (略)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指引 水資源稅申報繳納情況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水資源稅申報繳納情況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水資源稅是否如實申報情況。通過金三等信息系統查詢企業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發票取得及開具情況,初步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對水資源稅申報數據進行核對, (略) 取用水計劃,測算企業應申報水資源稅數據與實際申報數據是否一致。 (二)檢查實際用水情況。檢查企業實際用水情況, (略) 提供的實際年度用水情況為參考,通過實地核實,測算納稅人實際用水需申報水資源稅。 三、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財政部 (略)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 (略) 、財政部、水利部聯合發布《國 (略)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