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一經公告即可進入調查期,意向承租方通過資格并交納租賃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財務、法律文件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內容。 2.意向承租方應充分了解租賃標的現狀,并到相關部門咨詢。參加競租則視同已經實地踏勘和咨詢,確認了出租標的范圍、面積、設施設備、瑕疵等現狀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賃公告的全部條款,自行承擔租賃后的全部風險和責任。 3.因政策調整、規劃變動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于面積勘測誤差)均由承租方承擔,且不改變成交結果和成交價格。 4.承租方負責除房屋主體結構、管線(給水總閥前端管線含閥門、室外排水主管道、電 (略) 系統)以外的室內、外其他所有維護、保養、維修及改造等費用;負責購買財產險,包括但不限于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等。 5.承租方裝修過程中不得破壞房屋的主體結構,不得對房屋造成損害,且裝修裝飾必須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要求,由承租方自行辦理相關前置手續,所有裝修費用及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須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期清運并承擔全部費用。 6.租賃期間包括但不限于物業費、采暖費、水費、電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等因使用房屋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具體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執行。 7租賃期內,出租標的的消防安全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自行承擔消防安全設施增設、配置、檢驗消防安全器械所發生的費用;因經營需要辦理水、電、暖等動力產品增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管線泄漏對他人財物造成的一切損失,經營期間因承租房屋而產生的債務等與出租方無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在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一切糾紛自行解決,其發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9.租賃期間,承租方應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承租方使用不當,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由承租方負責按出租方要求修復或予以賠償。對任何其他人或物品直接/間接造成損失、損害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并做出賠償。上述賠償包括但不限于修理、維修費用,賠償給第三人的費用和出租方及該物業管理單位因向承租方索賠所發生的費用。 10.交易過程中涉及稅費由交易雙方根據稅法及相關規定各自承擔。 11.成交后, (略) 僅向向雙方開具服務費發票。 12.其他詳見《租賃申請承諾書》《租賃須知》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