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 年 5 月 13 日,本院根據晁純鈺的申請,裁定受理
江蘇萌滋 (略) 破產清算一案。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決定指定江蘇
德善(徐州)律師事務所擔任江蘇萌滋萌味食品科技有限公
司管理人,王優為管理人的負責人。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責, (略) 報告工
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
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 (略) 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十)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