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監擬吊公告[2023]第01號
按照《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2016〕97號)、《 (略) 工商局、 (略) 國家稅務局、 (略) 地方稅務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商企監〔2016〕82號)的要求,烏蘭縣 (略) 等9戶企業未按規定依法公示2019年至2020年度企業年報信息,且2年內未在當地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納稅,屬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根據《 (略) 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將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如有要求舉行聽證和進行陳述、申辯的企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五個日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或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公司登記機關將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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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場監管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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