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冬迎:
送來《補辦出讓手續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位于靈山縣沙坪鎮新興街4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為靈國用(2000)字第*號、登記面積為60.03平方米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實測面積62.70平方米補辦出讓給你,出讓用途為城鎮住宅,出讓年限為70年,應補繳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元。
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
三、請憑本批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價款票據及相關材料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靈山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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