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承租方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有效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個體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向出租方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材料。
意向承租方被確定為承租方后,應按照公告要求簽訂《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
1.場地交付以實際交付日為準,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確定具體的交付時間及租賃合同的起租時間。
2.租金不含管理費,管理費:10元/㎡。 3.標的交易面積即為租賃面積,租賃合同的簽訂以交易面積為準;意向承租方在參與本次招租前應事先考慮該交易面積可能與實際使用面積存在差異,并自行承擔面積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合理確定報價,承租方承租后不得以面積存在差異為由向出租方主張任何權利,也不得以此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費用。
4.出租標的按現狀出租,意向承租方在參與本項目前,已充分了解出租標的現狀(包括但不限于現有質量、消防狀況、房屋結構、交付使用時依附于出租標的的裝修裝飾狀況;不包括出租標的內可移動的設施、設備和物品等。)、承租的具體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披露的《租賃合同》全部內容。承租方的承租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須按出租方規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服從出租方的各項管理。 5.承租方對租賃場地進行裝修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改動其整體框架結構。
6.承租方的承租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能按出租方規定的用途合法租住,服從出租方的各項管理。
7.承租方對租賃場地進行裝修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改動其整體框架結構。
8.詳見附件《國有資產出租信息披露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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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