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 (略) 興鋒建材經營部對江蘇 (略) (以下簡稱“邊城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5月28日指定江蘇南昆侖律師事務所擔任江蘇 (略) 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邊城公司的債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人(聯系人:曹律師,聯系電話 (略),聯系地址: (略) (略) (略) 5號旭輝時代大廈26層江蘇南昆侖律師事務所)申報債權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財產類案件訴訟費標準,并綜合審查確認難易程度、逾期時間、逾期申報對于破產工作的影響等因素加以確定)。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邊城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邊城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清算義務人應配合管理人進行清算,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江蘇 (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25年8月5日以書面形式召開。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上述債權人如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上述債權人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蘇 (略) 破產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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