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審服(批)發〔2024〕7號
(略) (略) :
你公司報來《 (略) 關于寧夏銀川連湖110千伏變電站110千伏間隔擴建工程項目核準的報告》(銀供發展〔2024〕32號)及有關材料收悉。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寧政發〔2017〕3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7〕153號)及相關產業政策,現將寧夏銀川連湖110千伏變電站110千伏間隔擴建工程項目(項目代碼:2401-*-28-01-*)核準如下:
一、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 (略) 永寧縣。
二、建設內容及規模
電氣部分:在已建連湖110千伏變電站擴建110千伏出線間隔1個,安裝配套一、二次電氣設備。
土建部分:新建隔離開關基礎3組、電壓互感器支架及基礎1組、避雷器基礎1組等。
三、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工程估算靜態總投資*元,動態總投資*元,均為企業自籌。
四、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原〔永國用(2015)第4106號〕上進行建設,不涉及新增用地。
五、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調整申請,我局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六、 (略) (略) (略) 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七、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略) 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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