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塊概況
(略) *-c1-a(陳婆渡東地段)地 (略) (略) 首南街道前周村(中心坐標:北緯29.*°;東經121.*°),地塊東至 (略) ,南 (略) ,西 (略) , (略) ,總用地面積約*平方米。
本地塊位于首南街道前周村,原為農田,60年代地塊南 (略) 域建成宅基地,屬前周村下轄的虞家自然村,宅基 (略) 域仍為農田,主要種植水稻等農作物;除農田外,地塊內東南 (略) 域為河流(面積約為360m2),主要作為農用地灌溉使用,不進行畜禽養殖、放養;2000年前后,地塊內東側部分建筑作為村集體廠房使用,從事五金件的加工,部分建筑作為倉儲倉庫,用于存放成品金屬制品,2014年前周村開始進行征收,征收后原有廠房停產并騰空,2016年地塊內宅基地及其他建筑開始進行拆除,2023年基本完成拆除和渣土轉運工作,目前地塊為閑置空地。
我公司于2024年7月對地塊進行第一階段調查,對地塊進行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前期資料的收集。根據結果分析,地塊歷史使用過程中存在疑似污染源,需進行第二階段調查。
2、采樣檢測
2024年7月31日,我公司制定采樣分析工作計劃,2024年8月8日完成地塊土壤采樣工作,2024年8月12日完成地塊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采樣工作。
地塊內共布設6個土壤檢測點位,3個地下水采樣點位,地塊東南側設置1個地表水和底泥采樣點位,并在地塊上游設置1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
3、檢測指標
土壤、底泥樣品檢測項目: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表一45項基本項目,石油烴(C10-C40)。
地表水、地下水樣品檢測項目: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表一45項基本項目,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
4、水文地質情況
根據現場鉆孔記錄描述,地塊大致分為以下3層:表層為雜填土,灰褐色,松散,稍濕,含碎石,無異味;第二層為粉質粘土,黃灰色,濕,可塑,無異味;第三層為淤泥質粉質粘土,灰色,濕,軟塑,無異味。
本地塊地下水水位埋深為0.54~3.14m,水位高程為13.85~14.63m。根據surfer模擬結果地下水流向在地塊內表現為大致為自東北向西南流向。
5、調查報告主要結論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檢測土壤污染物46項,檢出土壤污染物7項(分別為鎘、銅、鎳、鉛、砷、汞、石油烴C10-C40)。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地塊內采樣檢測結果均未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所有未檢出指標檢出限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檢測地下水污染物46項,檢出地下水污染物8項(分別為砷、汞、鉛、鎳、氯*烯、1,1-二氯*烷、2-氯酚、石油烴C10-C40),對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等相關標準,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IV類標準等相關標準,所有未檢出指標檢出限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IV類標準等相關標準。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檢測地表水污染物46項,檢出地表水污染物3項(分別為砷、汞、石油烴C10-C40),對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V類標準等相關標準,所有未檢出指標檢出限均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V類標準等相關標準。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檢測底泥污染物46項,檢出污染物7項(分別為鎘、銅、鎳、鉛、砷、汞、石油烴C10-C40)。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地塊內采樣檢測結果均未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所有未檢出指標檢出限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
本次調查實驗室間質控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選取《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管制值為土壤密碼平行樣比對分析結果評價依據,選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地下水質量Ⅲ類標準限值為地下水密碼平行樣比對分析結果評價依據,實驗室間質控檢測結果均滿足相關限值,本次調查滿足質控要求。
綜上,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相關導則開展,通過 (略) *-c1-a(陳婆渡東地段)開展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結果顯示:
本項目調查范圍內土壤檢測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2018)第一類篩選值,地下水檢測指標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IV類標準等相關標準。調查結果顯示該地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符合地塊后續規劃使用要求,無需進行下一步的詳細采樣調查和風險評估等工作,該地塊可直接作為居住用地開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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