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于2025年5月6日作出(2025)蘇1182破申17號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揚中鑫 (略) ( (略) ) (略) 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5)蘇1182破15號決定,指定江蘇江成 (略) 管理人。
鑫源公司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地址: (略) (略) (略) 1-1號江蘇江成律師事務所;聯系人:王律師,聯系電話: (略)。
債權人申報時,應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債權,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你(或你單位)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鑫源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略) (略) 定于2025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 (略) (略) 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債權人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債權人蓋章或簽字的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如受托人是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揚中鑫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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