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略) 福慧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塊詳細規劃》
草案公告
第一章 規劃總則
第一條 規劃編制必要性
滿足“五級三類四體系”下的國土空間規劃的需要:本次規劃是屬于“五級三類四體系”下的詳細規劃,目前,《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和《 (略)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已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復,按照自然資源部要求應逐步開展詳細規劃的編制。
國家和云南省要求加快控規全覆蓋的需要:省廳要求,各地對已批詳細規劃進行梳理,力爭2023年內實現16個州(市)政 (略) 、省級以 (略) 城鎮開發邊界內控規全覆蓋;2024年基本實現全省城鎮開發邊界內控規全覆蓋。
“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的需要: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要將主 (略) 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
本規劃范 (略) 于城鎮開發邊界內,其中,5.35公頃為已批用地,為規劃交通及2016年度城鎮批次用地;3.16公頃為已批已供用地,為規劃公園綠地及 (略) 范圍;2.19公頃為批而未供土地。為推動存量土地開發和供給,有序推進國土空間開發和合理利用,開展本規劃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為了支持項目落地、加快 (略) 建設,優先解 (略) 大巴車停放難、易堵車的現狀難題,為土地出讓提供規劃條件和規劃依據,指導下步開發建設,在《 (略)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的指導下,根據《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要求特編制《 (略) (略) 福慧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塊詳細規劃》。
第二條?規劃范圍
本規劃編制地塊位 (略) (略) 范圍內的福慧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塊,規劃范圍北側和西側至鄉村田園, (略) , (略) 。規劃總用地面積10.32公頃。
第三條?規劃效力
本規劃適用于整個規劃范圍內的各地塊和各類用地的土地使用,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訂版);
(5)?《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訂版);
(6)?《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自 (略) 條例》(2017年修訂版);
(9)?《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版)。
(1)?《中 (略) 關于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 (略) 〔2019〕18號);
(2)?《自然資源部關于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部〔2019〕87號);
(3)?《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2019年1月);
(4)?《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 (略) 辦公廳2019年11月);
(5)?《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
(6)?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導則(試行)補充說明》的通知。
(1)?《云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
(2)?《云南省城鎮體系規劃(2015-2030)》;
(3)?《云南省主 (略) 規劃》;
(4)?《云南省生 (略) 劃》;
(5)?《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行動計劃》;
(6)?《云南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7)?《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8)?《 (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9)? (略) 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研究專題;
(10)?《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11)?《 (略)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第五條?強制性內容
文本中下劃線內容為強制性內容。
第三章 目標與定位
第六條?發展目標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福慧單元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略) 福慧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塊建成環境優美的現代化、生態 (略) 。
第七條?規模預測
本次規劃范圍內人口為0.*人,總建設用地規模為10.32公頃。
?第四章 開發強度與規模發展
第八條?土地利用
控制規劃范圍內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及用地兼容性等控制指標詳見分圖圖則及《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
第九條?地塊層次管控要點
落實單元層次 (略) 走向、紅線寬度、交通設施數量及規模等要求,細 (略) 與各類設施的用地邊界。落實單元層次確定的各類獨立占地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綜合防災設施的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細化明確用地邊界及管控要求。
第十條?地塊控制基本指標
根據土地配置審批、開發利用、供后監管等管理要求,明確地塊編號、地塊邊界、建筑退讓、機動車出入口方位、 (略) 段,明確地塊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各類配套設施要求等控制指標和要求。地塊層次詳細規劃確定的地塊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指標為剛性控制內容。
第十一條?地塊開發強度控制
控制圖則中地塊控制指標包括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其中規定性指標在開發建設時必須遵照執行。
1.容積率控制
一般情況下, (略) 范圍內用地均控制上限。
2.建筑密度控制
一般情況下, (略) 范圍內用地控制上限。
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控制表
用地類型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容積率 |
商業用地 | ≤35 | FAR≤1.2 |
交通場站用地 | ≤10 | FAR≤0.15 |
公園綠地 | —— | —— |
3.建筑高度控制
根據《 (略) (略)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及原《 (略) (略) 控制性詳細規劃》 (略) (略) 福慧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地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綜合考慮建筑風貌協調性, (略) 提出高度控制要求如下:
(1)交通場站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12米以下。其中,配套垃圾站建筑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余建筑高度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高度進行梯度控制, (略) 一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為由9.0-12.0米進行梯度控制。
(2)商業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3)公共廁所、水、電等公用設施檐口建筑高度,控制在6.5米以下。
4.綠地率控制
本規劃對地塊綠地率的控制為下限指標,地塊內開發建設時不得低于圖則中規定的指標。
綠地率和建筑高度控制表
用地類別 | 綠地率(%) | 建筑高度(m) |
商業用地 | ≥35 | ≤12 |
交通場站用地 | ≥20 | ≤12 |
公園綠地 | ≥65 | ≤6.5 |
第十六條 建筑退讓及出入口控制
1.建筑間距控制
地塊中建筑距相鄰地塊界線的退界執行兩個最少的原則,即最少按建筑高的一半退界,若建筑高一半不到5m 時退界最少為 4.5m。特殊地段的相鄰地塊界線的建筑退界另行規定。當建筑用地界線另一側為空地時,建筑退讓按另一側為多層建筑退讓。當應當退讓建筑與另一側建筑成≤30°夾角時,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讓;當應當退讓建筑與另一側建筑的夾角>30°或≤60°時,建筑物離建設用地界線最近點退讓距離為平行時退讓距離的0.8倍;當應當退讓建筑與另一側建筑成>60°夾角時,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讓。
建筑間距控制表
建筑退讓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分類 | 退讓距離(m)(地界另一側建筑情況) | ||||
低層、多層 | |||||
大面 | 山墻 | ||||
建筑物位于用地邊界南側 | 多層和低層 | 北向為其他性質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 4.5 |
山墻 | 5 | 4.5 | |||
建筑物位于用地邊界北側 | 多層和低層 | 大面 | 0.5L(>6m) | ||
山墻 | 4.5 | ||||
建筑物位于用地邊界東或西側 | 多層和低層 | 另一側為前提性質建筑 | 大面 | 0.4L(>3m) | 4.5 |
山墻 | 5 | 4.5 |
注:①L 為建筑間距,H 為建筑高度。
????②山墻寬度不得大于 14 米
????③點蝕建筑含長度不超過 20 米的條式建筑。
2.建筑退讓控制
除有特殊規定以外,本規劃對一般臨街建 (略) 紅線距離作如下規定:
(1) (略) 兩側退讓 (略) 綠地,建筑 (略) 綠地基礎上退讓3米。
(2) (略) 支路兩側退讓3米;
(3)臨公園綠地退讓3米;
(4) (略) 一側建筑高度進行梯度控制,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為由9.0-12.0米進行梯度控制。交通場站用 (略) 一側20米范圍內建筑檐口高度控制9.0米以下。
(5)地塊后退紅線的具體要求以分圖圖則為準。
3.地塊機動車出入口控制
道路 (略) 紅線延長線交 (略) 方向延伸70米, (略) 方向延伸50米, (略) 方向延伸30米范圍內及公交停車港、路口拓寬段均為 (略) 段。無法滿足時,機動車出入口可設置于交叉口最遠端。
4.地塊配建停車場規定
規劃范圍內新建各類建筑時,必須配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符合《 (略) 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規定。商業用地按照不小于1.2車位/100m2建筑面積進行配置。
商業用地 (略) 以地下停車60%、地上停車40%的方式進行設置。
停車場(庫)出入口位置按下列規定執行:停車場出入口不 (略) 交叉口附近,且距離交叉口應大于50米。停車場(庫)出入口數量規定:
(1)機動車停車位數量為50個以下,應設置1個出入口;機動車停車位數量為51-300個,應設置2個出入口;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大于500個,應設置3個出入口。出入口之間距離應大于15米。
(2)自行車停車位大于500個,出入口不少于3個。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求。鼓勵單位和個人 (略) 地下空間。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略) 、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項目利 (略) 建設人防工程用于公共停車場且不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所需地下空間政府予以保障。
地塊控制要求一覽表
地塊編號 | 用地代碼 | 用地性質名稱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綠地率(%) | 建筑限高(m) | 用地面積(㎡) | 停車泊位 | 配套設施 | 用地狀態 | 用地兼容 | 備注 |
FH-01-01 | 1401 | 公園綠地 | —— | —— | ≥65 | ≤6.5 | 1845 | 規劃用地 | ||||
FH-01-02 | 0901 | 商業用地 | FAR≤1.2 | ≤35 | ≥35 | ≤12 | * | 按地方管理規定要求配建 | 箱式變壓器、公共廁所 | 規劃用地/現狀保留用地 | ||
FH-01-03 | 1401 | 公園綠地 | —— | —— | ≥65 | ≤6.5 | 1611 | 規劃用地 | ||||
FH-01-04 | 1401 | 交通場站用地 | FAR≤0.15 | ≤10 | ≥20 | ≤12 | * | 公共廁所 | 規劃用地 | |||
FH-01-05 | 1401 | 公園綠地 | —— | —— | ≥65 | ≤6.5 | * | 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 | 規劃用地/現狀保留用地 | |||
注:交通場站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12米以下。其中,配套垃圾站建筑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余建筑高度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高度進行梯度控制, (略) 一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為由9.0-12.0米進行梯度控制。 |
公示時間: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2日(共30天)
公示地點: (略) (略) (略)
意見受理地點: (略) (略) 5 (略) (略) 自然資源
意見受理電話:0888-*
凡是對以上內容有意見和建議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內提出書面意見,并留下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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