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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5)川0104破1號
本院根據債務人成都光大 (略) 的申請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2025)川0104破申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債務人成都光大 (略) 破產清算的申請,并于2025年4月1日作出(2025)川0104破1號決定書,指定四川金座標律師事務所擔任成都光大 (略) 管理人,負責人為張璽。
成都光大 (略) 的債權人及合同相對人,請于2025年5月29日前,向成都光大 (略) 管理人登記債權(聯系地址: (略) (略) (略) 7號保利中心北塔2201號,郵政編碼:*;聯系人:張璽,聯系電話:*),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債權人申報利息或違約金的,計算至2025年3月25日。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還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成都光大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成都光大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初步定于2025年6月5日14時 (略) 南區第十五審判法庭(地址: (略) (略) (略) 189號)召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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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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