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標項目 昆 (略) (略) 北側、 (略) 東側商住用房新建項目已由 昆山高新技術產 (略) 管理委員會 以 昆高投備〔2025〕176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略) (略) ,招標人為 (略) (略) ,招標代理機構為 (略) (略)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 昆 (略) (略) 北側、 (略) 東側商住用房新建項目(1#~14#住宅樓、15#配電房、16#垃圾房、17#配電房及開閉所、18#配電房、門衛、地下車庫) (標段)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2.1工程地點: (略) (略) 北側、 (略) 東側 ;
2.2工程規模: 總建筑面積約為#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約#.12平方米(其中計容面積#.53 平方米,不計容4346平方米),地下面積約#.67平方米,最大單體地下車庫面積:#.58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約58.1米,最大單跨9.5米,最高17層、地下1層;結構類型:抗震墻結構、框架結構;
2.3標段劃分
標段編號 | 標段名稱 | 招標范圍 | 合同估算價 (萬元) | 工期 (日歷天) |
---|---|---|---|---|
F03G | 昆 (略) (略) 北側、 (略) 東側商住用房新建項目(1#~14#住宅樓、15#配電房、16#垃圾房、17#配電房及開閉所、18#配電房、門衛、地下車庫) | 大型土石方、樁基、土建(含人防)、基坑圍護、圍墻、幕墻、安裝(泛光照明、太陽能、電氣、給排水、消防、智能化、電梯等) | #.3628 | 775 |
2.4其他: / 。
3.1 投標人資質要求: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級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3.2 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 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建筑工程),且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 。
3.3資格審查必要合格條件:
3.3.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3.3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審查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3.3.4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5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3)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3.6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或咨詢服務的;
(3)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4)為本標段的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或與本標段的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負責人為同一人的;
(5)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6)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7)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8)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9)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0)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11)按《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查詢途徑為 (略) 站查詢信用服務中的失信被執行人),由市 (略) 直接推送到招投系統中的黑名單,在資格審查時,由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單位進行審查。如失信被執行人和黑名單中有記錄的,則資格審查不合格。各投標單位投標前 (略) 站記錄并對此負責;
(12)根據《關于在我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應用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有關要求的通知》(蘇建招辦[2022]2號),投標人投標所用資質核查結果不達標的;
(13)投標人存在通過資格預審不獲取招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或者中標資格,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14)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通過受讓、租借、掛靠資質投標;
(15)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
(16)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17)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者通過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略) 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提供財物或者 (略) 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18)以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競標;
(19)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2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4業績要求:
是否有此類要求: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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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